1、试验依据
QC/T 993—2015《爆炸物品运输车 附录A 抗爆容器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》、Q/ULCB001—2016《爆炸物品同载车抗爆容器》。
抗爆容器型号:ULC-200;
最大允许装载容量:雷管TNT当量≤100g(或≤100发符合GB8031—2015工业电雷管)。
检验样品见照片
3. 抗爆裂性、抗殉爆性试验
3.1 试验方法
在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,即200发8号工业电雷管,同时在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与容器内相同的雷管200发。
起爆后,检查抗爆容器有无爆裂损坏和明显变形,并检查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的雷管是否被同时引爆。
3.2 试验结果
抗爆裂性试验:二次试验,抗爆容器本体各部位均无爆裂损坏和明显变形。
4. 抗冲击波超压、隔噪声试验
4.1试验方法
在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(即200发8号工业电雷管)和在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数量的雷管(即100发8号工业电雷管),在距抗爆容器侧面外2.5米处测量抗爆容器内雷管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超压,在距抗爆容器侧面外5米处测量抗爆容器内雷管爆炸所产生的噪声。
4.2 试验记录
4.3 试验结果
抗冲击波超压试验:抗爆容器内装200发8号工业电雷管时,二次试验中最大冲击波超压为:0.011MPa。抗爆容器内装100发8号工业电雷管时,最大冲击波超压为:0.005MPa。
隔噪声试验:抗爆容器内装200发8号工业电雷管时,二次试验中最大噪声为:112.5db。抗爆容器内装100发8号工业电雷管时,噪声为:104.5db。
5.1 试验方法
在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(即200发8号工业电雷管)和在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数量的雷管(即100发8号工业电雷管),引爆后查看试验过程录像,有无火焰从抗爆容器中喷出。
5.2 试验结果
抗爆容器内装200发雷管时试验二次,装100发电雷管时试验一次,三次试验均未出现目测火焰。
6. 抗爆安全系数
综合上述试验结果,在抗爆容器内装最大允许存药量两倍数量的雷管,即200发8号工业电雷管时,抗爆裂性、抗殉爆性等试验结果均能符合QC/T 993—2015《爆炸物品运输车 附录A 抗爆容器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》标准要求,样品的抗爆安全系数≥200%。